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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思考 | 2000 年以来药品价格政策发展及成败分析

董朝晖 中国医疗保险 2022-05-03
作者
董朝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


  自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政府重新进行药品定价起,物价部门就轮番降低药价,平均每年有2次以上宣布部分药品降价,平均每次降幅在15%左右,但遗憾的是,政府定价并没有解决“药价虚高、回扣泛滥”的问题,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2000年,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尝试从公立医院采购价入手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2002年起,集中招标采购在全国推行,该政策要求辖区内所有公立医院必须参加当地卫生部门举办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原则上公立医院只能采购中标药品,并且按中标价采购。但是该政策的实施仍没有改变药品市场的“乱象”,部分药品价格仍然虚高,大处方、回扣泛滥问题仍然存在,同时还出现了部分常用药因中标价过低而消失的现象,即“中标死”。
  
  于是,政策进一步转向更加严厉的加成管制。医院药品加成政策的本意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由于政府补助减少,允许公立医院通过药品销售获得补偿,即“以药补医”。但是,在市场经济下,加成由市场供求决定,由于医院药品管理的成本提高,以及公立医院在药品市场的垄断地位,实际上公立医院可以获得的药品购销差价普遍高于15%。这时,加成政策实际上已经转变成为了制约“以药补医”的政策。然而,有人还是认为15%的药品加成将促使医院开大处方,于是2009年以来,出现了更为严厉的加成管制政策,即零差率。
  
  政府定价、集中招标采购、医院药品加成管制这三项管制政策试图像三条绳索捆住药品价格,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已经很难通过“捆住”价格来解决问题,甚至会适得其反。
  
  客观地说,我国药品政府定价的本意并非“捆住”价格,而仅是制定最高零售价,允许各市场主体通过竞争,在政府最高零售价之下交易,这样既可以防范药品价格过高损害患者利益,又引入了市场机制。在这一政策下,政府定价一定高于市场价,否则就会出现部分药品会因价格过低而短缺的问题。事实表明,我国绝大部分药品的市场价明显低于政府定价,也就是说这一管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松弛”的,存在市场机制起作用的空间。但遗憾的是,公立医院行政垄断下的“市场机制”带来了药价虚高和回扣泛滥的问题。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定价是相当武断的,因为定价者无法利用错综复杂市场交易的信息,为成千上万种药品定价,在缺乏定价依据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药品短缺,他们一定会制定出很高的价格,当然制药企业对定价者的公关也会为抬高药品价格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尽管物价部门频繁降价,药价仍然普遍虚高。
  
  集中招标采购试图用政府采购替代医院采购,来解决公立医院采购价虚高的问题。该政策要求医院采购药品的价格既不能高于也不能低于中标价,即试图“捆住”价格。经济学理论表明,理想的价格是众多提供方与众多购买方频繁交易的结果,显然,集中招标采购破坏了价格形成的条件:招标办排斥了辖区内众多的医疗机构,成为了唯一的采购方;大部分地区1-3年才进行一次招标,没有了频繁交易。集中招标采购试图在辖区内人为地建立固定的统一价,这必然出现部分药品的中标价高于市场价,而部分药品的中标价低于市场价。如果中标价低于市场价,就会出现“中标死”;如果中标价高于市场价,那么“高定价、大回扣”的游戏还能持续下去。更为严重的是招标采购机构并没有临床用药的经验,无法在药品质量和价格之间进行权衡,只能采取“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将造成药品质量的逆向淘汰,部分地区出现了高质量的原研药或首仿药短缺的现象。对于企业来说,一旦不中标,将在很长时间内失去整个地区的市场,这人为加大了市场风险,不利于医药产业的长远发展。
  

  加成管制与集中招标采购相配合,既管住了医院的采购价,又管住了销售价,似乎药品采购已经与医院的利益脱钩了。但是,医院仍然参与了药品的交易,并且公立医院的行政垄断地位也没有破除,在加成管制下(尤其在零差率下),医院无法获得药品购销差价,就会以回扣的方式实现其利益。于是,药品市场正常的价格竞争被回扣竞争所取代。引用一位医药代表的话说“现在药品都零差率了,如果没有回扣,谁会买我的药呢?”可悲的是,药品回扣把医院领导和医生推上了高风险的位置。另外,加成管制下,医院不再主动搜寻低价药品,于是价格机制不再起作用,无论是物价部门还是招标采购部门都无法获得关于药品价格的市场信息,政府进行价格决策将更为困难。

详见
《中国医疗保险》第7期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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